假如我们真的到了离婚那一天,她拿出了那张公证书,我又拿出了我们自订的协议书,那法官有能怎么判呢?
请问律师:我们在婚前共同买了房子,婚后装修的,当时在买房合同上是我们双方的名字,到现在房产证都还没拿到,可是我老婆现要求要改成她一个人的名字并还要到公证处去公证,说是她婚前一个人的财产,假如以后我们闹离婚的话,法院还能判给我一半吗?如果我们私下又还自订了婚后的所有财产都属于我们夫妻双方的协议,这个协议有用吗?假如我们真的到了离婚那一天,她拿出了那张公证书,我又拿出了我们自订的协议书,那法官有能怎么判呢?
位律师回复要改变公证的内容就得另处再起一份协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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