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7月在一大型超市的一门店工作,在2004年10月调到该超市的另一门店工作(两店在同一城市),2007年7月由于公司一直不支付加班工资而辞职,现已通过仲裁,裁决只有在第二门店的加班费及三年的经济补偿金共三万余元。正外于一审阶段,请问,我能要回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形成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吗? 有律师回答: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可以,你是辞职,应该没有,这种回答对吗?
位律师回复
你是因克扣工资而辞职的,应该能拿到补偿金和加班工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公司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补偿金才能有。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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