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本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是否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于1997年4月进入某机关单位工作至今十余年,2005年9月30日曾与单位签订过一次为期一年的临时用工劳动协议书,现单位要求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以每个月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1、新劳动法中提出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请问一个月的“工资”是否指“基本工资”?
2、1997年4月至2001年12月期间单位未给本人交纳任何保险费用,是否应该在此次补偿中进行赔偿?
3、如果本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是否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1、不是基本工资而是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2、没有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可以想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3、你不签不会承担责任。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