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能否要回差额的工资和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否以合同上的7000元为基准?
尊敬的律师:您好!鄙人被一家公司聘请当高级主管,劳动合同上标明的薪资是7000元并没有包含其他的补助项目,但是到发薪水时却是3000元低薪,含刮了全勤奖,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项目合计是7000元,而且我四个多月来共计加班200多个小时,公司以我是高级主管为由拒不发加班费,也不给予调休,想请问律师先生: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能否要回差额的工资和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否以合同上的7000元为基准?烦请给于答复!谢谢!
位律师回复口头说的如果得到证实,可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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