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这份协议有效吗,能否制约两个妹妹擅自处置两处房产?
父母健在,有3个女儿,父母原有两处房产,已分别经父母同意过户给两个妹妹。现大女儿(已离异,独身)提出异议,要求将两处房产分别过户回父母名下,理由是为父母养老。
请问:
1、能否在不过户的前提下,由父母、3个女儿及2个女婿共同签订一份协议,承诺共同负担父母将来的养老、治病等费用,待父母双方百年之后再均分与两处房产价值相当的余额(父母养老治病用掉之后)?
2、这份协议有效吗?能否制约两个妹妹擅自处置两处房产?
谢谢!
1、赡养父母是子女(儿子与女儿)法定义务。
2、房子已经过户的话,其所有权已经不是父母的了,父母已经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其中的两个妹妹),一般不能撤销,除非其对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
3、所以,你的这份协议中关于两处房屋的约定,如果其两个妹妹不同意的话,系无权处分他人财物,为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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