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让本人承包鱼塘至2007年12月31日,本人留有会议记录为证,这样是否违法?
本人在2006年12月承包的鱼塘由于严重漏水,难以养殖,所以本人向村小组提出由本人修理塘基,并要求将承包鱼塘的日期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经村领导和村民代表会议商讨后,同意本人提出的要求。于2007年 1月,由于出现(以上两个问题提到的)征地问题,村小组就不履行承诺,只让本人承包鱼塘至2007年12月31日。本人留有会议记录为证。这样是否违法?
位律师回复承包鱼塘的日期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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