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相关业务介绍,第1张

信用证相关业务介绍,第2张

服务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在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
  服务功能和内容
  1、 对外开立信用证;
  2、 对该信用证的修改;
  3、 接收和审核国外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
  4、 对外做出付款、承兑或提出拒付;
  5、 对进口客户进行资金结算;
  6、 协助客户对外进行查询。
  办理信用证进口业务的步骤
  进口商应向我行提交
  (1)申请人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加签章;
  (2)贸易合同副本、进口批文;
  (3)外经贸部(委)核准批件;
  (4)企业营业执照;
  (5)预留印签;
  (6)按我行要求交纳开证保证金或抵押、质押担保或办理购汇手续;
  (7)经银行对开证申请书内容的合规性与表现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对外开出信用证;
  (8)开证行审核出口商委托其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规定的全套单据,开证行根据单据中有无不符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作出拒付或同意承兑/付款的决定;
  (9)审核来单无误,由进口商赎单并到银行办理该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手续。
  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
  (1)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办理相关信用证项下融资,可解决客户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具体见国际结算融资章节)
  (2)相关咨询业务。
  客户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有关规定
  1、信用证的修改。申请人可以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但不可撤销信用证,需经开证行、保付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修改才能成立。若修改内容超出原有效凭证规定的范围,须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对外付款(承兑)日期。银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若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则于到期日付款。
  3、拒绝承兑。凡收到信用证项下来单,经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经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表示的,均视为申请人拒受单据,银行将于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绝承兑的通知。
  4、信用证的注销。信用证无论是否发生过支付,逾有效期3个月后银行将予以注销。
  5、信用证的撤销。在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情况下,经有关各方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时,该信用证可以撤销。 
  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
  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开证行,指接受开证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也就是出口方。
  此外,信用证结算方式还可能有其他当事人,如通知行、议付行和付款行、保兑行等。通知行指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或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而且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议付行指买人或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跟单汇票办理贴现的银行。付款行是指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一般就是开证行,也可能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但也可由其他银行充当。
  在实际业务中,上述当事人也可能由一家银行一身兼几任,如既是通知行,又是议付行、保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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