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申诉人订立培训期合同;9月17日与被申诉人订立试用期合同,11月10日与被申诉人解除合同?

与被申诉人订立培训期合同;9月17日与被申诉人订立试用期合同,11月10日与被申诉人解除合同?,第1张

申诉人于被聘于被申诉人处工作,与被申诉人订立培训期合同;9月17日与被申诉人订立试用期合同11月10日与被申诉人解除合同。申诉人工作期间,被申诉人从未通知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而当11月初申诉人以三个月试用期(包含培训期)满为由,要求与被申诉人订立劳动合同时,遭拒。
在申诉人试用期期间,申诉人主要工作为公司局域网网络搭建,制作工作用网站及和呼叫中心用软件等工作。申诉人主要工作就是软件开发,因申诉人初次接触该工作,故需要时间熟悉工作流程、软件功能等诸多项目,申诉人短期内无法完成该软件建设,而被申诉人多次要求申诉人短期实现软件各项功能。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该软件并未进入实质性的开发阶段,也没有被申诉人《通知函》所诉之开发业务用软件之“成果”,而被申诉人所诉删除之文件也亦本人工作中的个人工作用文件。故申诉人认为《通知函》所诉内容与事实不符。
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期”工资只有公交补贴和午餐补贴两项。“其剩余工资735.50元,至今仍未结算。
申诉人离职时被申诉人以未到工资发放日为由,拒绝与申诉人结算工资,工资总额1807.00元,至今仍未结算。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咨询相关办理劳动人事人员,得知这个申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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