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协议有效吗,我12月底辞职与08年1月新劳动法实施后再辞职,两者有区别吗?
本人于2005年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培训,其费用共计8000元,全部由公司承担,但当时与公司签定的培训协议规定:自培训后须为公司服务四年,否则赔偿该笔费用。
新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按此比例,自05年到07年分摊的培训费就不应该由我承担吗?原协议有效吗?我12月底辞职与08年1月新劳动法实施后再辞职,两者有区别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无过失辞退时,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一个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时按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法辞退时,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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