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已经不留恋,但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就是变相的裁员,如果是裁员是否应该给予我们补偿?
今年12月31日与单位一年一签的合同就要到期,我们办事处共11人,其中7人公司都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就以自然终止为借口,不给予任何补偿,说穿了就是不想出钱,对于在公司干了几年以上的我们,包括全国其他办事处有类似情况的员工,对公司已经不留恋,但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就是变相的裁员?如果是裁员是否应该给予我们补偿?
其实,对于我们这些弱势的打工者,只是想在重新找工作的时段,有几个月的补偿好作为保障而已!
失业后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若因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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