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同事于04年打算共同购买一套房进行投资,但由于价格问题,对方就未买,由于开发商要求实名制,房产证上就必须要有她的名字,她的产权只占建筑面积的0.001%。由于这样按揭也就用她的名字按揭的,下来已后我们双方签了一个委托协议,注明她不具有产权,只配合提供相关手续,并找来证明人签字,所以该房屋的所有费用都是我一个人出的,包括按揭费,但由于工作上的问题,我们双方出现矛盾,我要求她进行公证,她不同意,虽然金额很小,但给我带来不便,请问我现在应该怎样处理,方法怎样?
位律师回复
如果他不同意,就只有通过诉讼来确定你们的份额,否则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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