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不知到哪儿追那个款呢,我自己认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是总公司的老总,老总来承担这一切,对吗?

又不知到哪儿追那个款呢,我自己认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是总公司的老总,老总来承担这一切,对吗?,第1张

我的弟弟早在2003年一个乡政府基建上,用车子拉砂子等工作,共创收了4万来元(包括4000元民工工资)。工程没结束之前,项目负责人被跑了。后来,公司又派来另外一个项目负责人。2006年4月份,新派来的项目负责人把原来的单子都拿到公安厅签定,回来以后,认了这比旧账。
2006年10月12日,工程完工以后,新派来的项目负责人来到项目区地方财政结帐。当时,以付民工工资等为由,没付这个款。但经双方共同协商后,总公司开了个证明(可以讲保证书),内容是:***运费在**工程保证金中扣除,付款时间2006年12月15日左右。
按照合同保证金领取时间2007年8月15日。新派来的项目负责人9月1日来到地方财政,领取了保证金,又没通知给我弟弟。我弟知道此事以后,去追那个人,但追到以后,事情又全变了,说是保证金部分,公司给早已扣了,所以不能付这个款,这比账到总公司去算。把以前开的证明,全被泡汤了。
我想问一下:总公司与新派来的项目负责人之间应该有劳动合同吧。但我询问那个新派来的项目负责人,他总是回答的不明不白的。又不知到哪儿追那个款呢
我自己认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是总公司的老总,老总来承担这一切,对吗?请教各位,应该通过什么传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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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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