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准备2008年1月以后提起仲裁诉讼,是否可按新的″劳动合同法″提出请求事项?
我是1991年开始在一家银行做临时工,已17年了,期间与单位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11月30日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告诉我明天不用来了,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其后也没有任何解除合同的书面材料,跪求各位好心的律师,这是否意味着,劳动关系尚属存续期,我并未与单位解除事实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准备2008年1月以后提起仲裁诉讼,是否可按新的″劳动合同法″提出请求事项。谢谢!
位律师回复可以自11月30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如08年申请则可依据《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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