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不做任何赔偿,请问我们能得到哪些方面的赔偿,合同有效吗?
07年1月,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签订合同并支付了预付款,在签订和同时,房产公司没有出示预售许可证,后来得知他们没有预售许可证,07年11月接到通知,规划变更,增加一层商业用房,要我们重新签订协议,面积变了,楼层一楼变为7楼,交房时间由08年9月变为09年3月,房产公司不做任何赔偿,请问我们能得到哪些方面的赔偿?合同有效吗?合同没有相关的约定。谢谢!
位律师回复如果房产公司在你起诉前仍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你的购房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你可以请求不高于购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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