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应该还给他们呢,他们是不是应该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把从3月1号开始差的80元补给我呢?
2006年10月31日我跟武汉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了一年的见习期的合同,工资为499元。
2007年3月1日起武汉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80元,但是社区一直没有按规定调整工资。今年10月31日以后社区中心没有跟我续签合同,但是按照正式职工的标准跟我办理了社保,工资还是499。今年11月19号我请了两个星期的假。12月6号正式提出辞职,从11月19号开始我就没有再去上班了。社区中心要求我还他们给我交的12月份的社保钱。517元。
我是否应该还给他们呢?他们是不是应该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把从3月1号开始差的80元补给我呢?
1、单位已无义务为您缴纳12月份的社保2、应该为您补发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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