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是放假期间补助工资不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八成,我们不同意,请问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TO各位律师:
有些法律上的问题想向你们咨询一下:本人前天收到厂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由于开出补偿条件不符合劳动法,还有存在加班工资的争议,所以我们没有签字领工资,厂方也就没有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我们。昨天我们上博罗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股已立案,并作通知在本月27号开庭。今天厂方突然开出一张放行条(厂里的放行条),说是放我们一个月的假,说是放假期间补助工资不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八成,我们不同意。请问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谢谢!
既然已立案,通过劳动争议促仲裁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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