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按照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到底可以拒绝还是能补缴呢?
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自2006年3月份开始在我现在所在公司上班。
到去年11月1日才签合同,到现在在公司已经有一年零9个月了吧。但是我刚查了一下我的终合保险卡的缴费情况只缴了11个月,准备下个月就离开公司了。我该怎么办呢?应该怎么找公司怎么说这事?还有如果公司说把以前没缴的补起来,这样合法吗?我有权拒绝吗?(以前就有这样的,公司没缴,走的时候公司说给他补缴。)
前面有律师回答过说可以拒绝公司的补缴也有说公司可以补缴的。
想问:
按照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到底可以拒绝还是能补缴呢?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拒绝的,因为如果给公司可以补缴的这么一个权利,那么他们(公司)完全可以不用提前去给我们(务工者)办这个终合保险了。都等到大家要离开公司的时候找公司的时候再去补缴。如果大家并不知道这些什么终合保险的拿哪些所谓的公司不是。
不知道你想达到什么目的,别人甚至诉讼要求单位补缴,你为什么拒绝补缴呢,你想要什么呢.如果不解,你可以按照你自己的思路去办,让结果来验证.建议你当面向律师咨询,省得被弄的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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