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我想再次提起仲裁(但是我将申请请求中的‘支付社会养老金’改为“补缴社会养老金’)可以吗?
你好,我2007年9月24日向劳动局提起仲裁,但是由于诉讼主体错误而与11月22日撤诉,12月5日我想再次提起仲裁(但是我将申请请求中的‘支付社会养老金’改为“补缴社会养老金’)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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