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布《关于省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发布《关于省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张

辽宁省发布《关于省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张

省国资委发布《关于省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属企业——“试水”企业年金有规范了
  对于省属企业的职工来说,有一个好消息。
  近日,省国资委发布了《关于省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这意味着,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的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后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外,还能再领一笔收入。
  缴费水平和人员范围
  子企业可“因企制宜”
  省国资部门相关人士表示,企业年金是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这个资金实力,目前,省属企业里面效益好的企业或许有所试行。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省日前出台了《通知》,“这为一些有试行想法的企业提供了统一规范,企业如试行,可向《通知》看齐。”该相关人士说。
  根据《通知》,省属企业应对企业年金方案统筹规划、整体设计。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子企业不是必须跟着一起建立企业年金,“子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在企业缴费水平及人员范围确定等方面可‘因企制宜’。”该人士表示。
  企业缴费部分
  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1/12
  该《通知》中提到,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内。
  根据《通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1/4,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
  据了解,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
  其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可通过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者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啥叫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不能代替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更不是企业年底给职工发的奖金。它是国家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建立企业年金需要啥条件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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