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应该承担什么负责,依据国家哪条法律我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要求?
本人租赁一处商铺,时间为2006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房费每月1200元),房费为半年一交,本次房费交到08年5月5日,刚刚交完不到一个月,前几天房主说有人要买房子,可能房子要卖掉还说不管卖给谁,都让我使用到明年的5月5日,另外赔偿我2000元钱,因为我们的合同当中有一条是我交了2000元保证金,保证我的房子租用3年。如果不到三年保证金不给退,还保证三年后,我不再使用本房了,防止我欠电费、物业费之后走人,给他造成的损失我现在想知道房东一旦违约,他应该承担什么负责,依据国家哪条法律我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希望专业人士给与指点。本人万分感谢!
位律师回复买卖不破租赁。同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你可以拒绝搬迁,至合同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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