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以未和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从2008年1月至7月)二倍的本人工资?

是否可以以未和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从2008年1月至7月)二倍的本人工资?,第1张

  本人是2007年7月份参加工作,至今未和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请问从明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对此是否有追溯力?
  若没有,那么如果本人在该单位一直工作到2008年7月份,而又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未和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从2008年1月至7月)二倍的本人工资?

位律师回复

如2008年1月份,单位仍未与你签订合同的,那么从1月份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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