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也将过户给受让人,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无侵占国家资产?
我朋友是一名林业国有企业职工,前年该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职代会通过。允许企业全体职工自愿入股,优惠租赁该企业的200亩山场种植果树,20年。 后有部分职工入股,并与企业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未注明山场可否转让条款)。现林权证已过户到我朋友名下。
如今因经营不善,我朋友欲将该200山场按市场价转让给社会人士种植果树,林权证也将过户给受让人。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无侵占国家资产?
谢谢!
租赁人无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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