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年一年签的,08年3月底合同到期,如果合同到期我不想续签,我可不可以得到经济赔偿?
我查了一下04年至今保存的部分工资单,发现有25个月为超过每月36小时的加班,公司已按法律支付了加班费,像这种情况我能得到额外的经济赔偿吗?以上这种情况公司是否属于公司方面违反了劳动合同?另外我在这家外资企业工作近六年,合同是一年一年签的,08年3月底合同到期,如果合同到期我不想续签,我可不可以得到经济赔偿?对于之前两个问题的回答说一声“非常感谢”!
位律师回复公司已经支付了加班费,依法不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合同到期你自动离职,公司依法也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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