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6年正常工作,2007年3月份从公司辞职,公司规定只发给在职职工,是否合法?

我2006年正常工作,2007年3月份从公司辞职,公司规定只发给在职职工,是否合法?,第1张

1。公司2007年11月份刚发2006年的年终奖。我2006年正常工作2007年3月份从公司辞职公司规定只发给在职职工,是否合法?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里面对于工资的定义包括奖金等,这里的奖金也应该包括年终奖吧。我是否可以拿这个规定作为依据。?
3。我是2000年加入公司的,跟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是做好的模版,上面没有约定奖金,年终奖的问题(公司是国企性质),跟我一批进公司的同事签的合同都是一样的。刚入值的前几年公司也没有发年终奖。是这几年公司效益好了后才发得。
4。请给出合理的建议。

位律师回复


1.当然违法。
2.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可以作为依据。
3.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法规来规定,则没有依据要求该奖金。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但一定要及时行使权力,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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