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承担违约金800元,本协议终止,这里的终止到底有多大的效应,是不是我单方面终止是无效的?

违约方承担违约金800元,本协议终止,这里的终止到底有多大的效应,是不是我单方面终止是无效的?,第1张

尊敬的各位法律专家,您好:
本人于2006年10月18日租赁一套房屋,与房东签定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一年,800元租金/月,每3个月一付,押金800元,2007年7月18日我搬出了该租赁房屋,按照协议上写的:任何一方要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我确实提前了一个月通知房东我7月18日搬走,但无任何人证和物证,7月24日与房东交接时也未写下该房屋的钥匙收条,于是房东把我告上法院起诉我私自违约搬家,需承担违约金800元和7月到10月余下的三个月的房租。房屋租赁协议里第10条写道:因甲方或乙方的因素造成租赁终止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金800元,本协议终止
我想请问:
1,在拿不出证据证明我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结束租赁协议的情况下,我搬出该租赁房屋属不属于违约?如属违约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需不需要为搬走后的没住的三个月付房租?
2,房东说我没把房屋钥匙门卡交与他,从法律意义上讲,租赁关系仍旧存在,就算不住在里面也要付租金。我想请问租赁关系是不是凭借交还钥匙来断定是否继续有效的?协议上写的发生违约时,违约方承担违约金800元,本协议终止,这里的终止到底有多大的效应?是不是我单方面终止是无效的?一定需要房东也同意才

位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情况,如果你在7月份搬离该房屋的时候,确实没有把该房的钥匙和门卡交接给房东。或者说你没有证据证明你把钥匙交给了房东。法院有可能会接受对方的诉讼请求。你有可能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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