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仲裁机构”包括劳动仲裁机构吗?
某人于2006年3月19日工伤致残,3月30日与单位签了赔偿10万元的私了协议。10月其申请工伤认定,12月28日劳动部门作出四级伤残的伤残确认。2007年2月7日要求撤消私了协议申请仲裁,后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私了协议,享受工伤待遇。
现问:1,要求撤消私了协议的时效如何计算?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仲裁机构”包括劳动仲裁机构吗?
1、3月31日开始算,一年。但是提起劳动仲裁中断时效,可以继续诉讼时效。
2、本人认为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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