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义务为我补缴吗,4,诉讼的话我有什么举证责任,单位有什么举证责任?
我在97年11月1日工作至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1日至8月31日单位让我休息,(只是口头上说先回去休息,没有签终止合同。)2007年9月1日又上班至2007年10月31日,单位现在又让我先回家,还没有签终止合同,说让12月签终止合同,但这两天偶尔忙的时候还叫我去上一半天班,说1月重签合同。
我想问的是:
1。我的这种情况算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吗?
2。如果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我有什么权益?
3。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们交纳社保金,单位有义务为我补缴吗?
4。诉讼的话我有什么举证责任?单位有什么举证责任?
第一,算十年以上;第二,申请劳动仲裁;第三,向劳动部门投诉;第四,只要你能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如工资证明\劳动合同等,第五,劳动争议案件,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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