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单位非要强行解除合同,不在跟我续签,这样可以吗,如果真的可以,那对我应该有什么补偿呢?
我与单位的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2月1日,由于单位人员做调整,不准备再继续用聘用工了,要把我们单位所有的外聘员工辞退,我现在怀孕3个月,虽然我知道劳动法有规定孕期不能辞退员工,但是如果单位非要强行解除合同,不在跟我续签,这样可以吗?如果真的可以,那对我应该有什么补偿呢?
位律师回复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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