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九

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九,第1张

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九,第2张

②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第二,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第三,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第四,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七)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会计法》规定的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行为的会计人员采用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2.《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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