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最迟应于何时结案?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最迟应于何时结案?,第1张

谢谢各位律师的回答。
    我想就这个问题说明些细节。
    我向劳动仲裁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合同,仲裁裁决认为对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因此恢复了劳动合同。在法院审理的第二庭中,法院也给出了意见:维持劳动合同至当庭,即对方公司应依法履行这之前的劳动合同还有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一年一个月的标准)
    对方因此不服,要单方面进行审计,但其记帐软件是未经财政部评审通过的商品化通用软件,本身就不正规(可进行肆意篡改不留痕迹),因此法院的司法鉴定已退回他们的请求。而从获悉对方审计至今已两月,仍未果。
    请问:如果本案于合同期后结束,审理期间的工资应由对方支付吗?
    如果对方在委托中介审计之前已作手脚,向法庭出具不真实,依据不足的报告,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此举会扰乱法院的判决吗?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最迟应于何时结案(5月14日立案)
    期盼您的指点,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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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比较复杂了,建议找本地律师仔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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