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第二次起诉离婚,现在面临着孩子的问题不知怎么办?
位律师回复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优先考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⑥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随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当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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