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到南昌?
我与2005年5月6日在一家沙石厂打工,被铁棒打到,之后送到县医院,后来因为县医院治疗不好,转到南昌,当时我自己还出了4000元钱,出院后还没有恢复好的,老板答应给500元/月生活费用,并还答应付到恢复好为止,直2007年7月份就没有再付了,到现在还是神志不清,这时候就找到老板要求他把自己垫出去的4000元钱归还,老板表示同意,两人并签了协议,协议上说不在管我了,我但时神志不清,家人没有在身,就签了字,到劳动局说是时间过了
位律师回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确实过时了,不受法律保护。我认为鲁律师的说法不正确。既然是劳动工伤,怎么可以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来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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