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房产局非要让我把银行的贷款还了,再给我的房产证,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才能拿回我的房产证呢?
我于1998年用我的房产证为朋友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为1年。1999年贷款到期,我朋友因生意失败没有偿还,银行也没有起诉他,直到2004年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可是银行又没有交诉讼费,法院于2006年裁定银行按自动撤诉处理。我现在找房产局解除抵押,返还我的房产证(当时在办理抵押时,房产局把我的房产证押在他们那里,也没有给我出具任何手续),可是房产局非要让我把银行的贷款还了,再给我的房产证,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才能拿回我的房产证呢?请给与指点,谢谢!
位律师回复房产局的扣留房产证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以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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