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某公司从2006年8月1日开始到2007年8月14号结束,合同是11月份签的,合同期一年!养老保险也是从11月开始交的,我现在不做了,公司要扣我600违约金,那我请问,这个合同是不是应该从2006-8-1到2007-7-31呢,如果是的话,应该是合同期后才不做的,应该不用够违约金吧!还有2006年8、9、10月的保险,我可以向公司拿吗?还有这期间我有几个月的基本工资没有750元,也能不能向公司补呢
位律师回复
如果合同期限明确是为一年,则到今年7月31日合同即到期,你没有违约,保险应该补交,工资应该补发,不给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