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我问我是否违返了这一条?
我与出租方订了一年的合同,现还剩四个月到期,但应长期亏损,无法经营下去,就想关店,这四个月的租金也没有问他们退,现他们要求我一定要开店,不然就以合同第十五条追究我的责任。
第十五条内容如下: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再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管理费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我问我是否违返了这一条,我能不能关店。
请尽快答复,谢谢
你好,你肯定是属于违约了,管理费具体是什么,其次履约保证金是多少,长期亏损,如果对方起诉可以以违约金明显过高,要求降低违约金。我是杭州律师,欢迎联系,详细咨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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