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未支付补偿,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到B公司任职,A公司会追究我的责任吗?
我于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在苏州一公司(A)任销售,实际劳动合同上的期限是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后来我于2007年4月提前辞职后,于今年9月1日起在原公司客户的公司(B)任采购,我与原公司(A)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有一条款是“乙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依法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原公司(A)未与我签订任何保密协议,也未支付补偿,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到B公司任职,A公司会追究我的责任吗?谢谢!
位律师回复虽然没签订保密协议,但采取过其他保密措施的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如果你使用了这些信息,那么也可能构成侵权。(苏州地区咨询电话:13771723143,QQ热线:465984726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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