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可以用我的戶口本去離婚,二、如果離婚的條件形成,就是有離婚的證件,那麼,我在東莞可以辦理嗎?
我和老婆都在東莞,在2005年8月後一起到東莞,後來在2006年5月發現她有外遇了。我發現後要求離婚,但是在離婚時發現(結婚證在她家戶口所在地辦理的),我的結婚證是用我戶口本辦理的,但是我的戶口本與身份證同音不同字,所以在我老婆那邊離婚,因為結婚證的字與身份證不一致,所以沒有離成,我想請問一下:
一、結婚證上的字與身份證上同音不同字,這事要辦理什麼樣的手續,要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證理,還是到我家鄉政府打證明呢?還是可以用我的戶口本去離婚。
二、如果離婚的條件形成,就是有離婚的證件,那麼,我在東莞可以辦理嗎?如何辦理異地離婚。要哪些手手續。謝謝!
身份证上的名字跟结婚证上不一致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示证明两者是同一个人就行了。有在东莞市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就可以在东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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