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又在明年(2007年9月20日起至2008年9月19日晚上为止),这一年段的店租金问题上,乙方同意也答应甲方,用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向甲方租店面,但申明一点甲方还没有收到这时间段100000人民币。如果乙方违约,时间就截止2007年9月19日晚结束,甲方有权收回本店,不租给乙方。
这样的合同,乙方违约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位律师回复
这个约定,对双方如不遵守经定没有规定具体如何承担,我认为甲方如到时收不到租金100000元,乙方仅丧失继续租赁该店面的权利。实际上约不约定,其实原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提继续的话,视为一个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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