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公司6.7月是没有给我买的,我不知道公司为什么会在律师函上写有帮我买社保?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于2006年12月与公司签定了就业协议书。于2007年8月13日口头提出离职。因代主管说可以先不用交辞职信,到走人的那天交也一样,于是我于8月22日交辞职信,23日就没去上班了。现在公司要求我星期一回去进行再次交接,并赔偿违约金,否则将不会撤诉。其中就业协议书上写的是3个月的试用期(实习期),从2006年12月开始。而在我2006年12月18日去公司的时候,公司让我再签了一份补充协议,上面写着2006年12月16日到2007年6月30日在公司实习。其中第十条注明补充协议的有效期是2006年12月4日到2009年12月3日。两份协议上都写有违约金为3000。在2007年7月份的时候,代主管跟我说我6月份是发转正后的工资。公司6月和7月的工资是转正后的工资待遇,但没有提供社保等。公司于8月13号给正式合同给我们这一批应届毕业生签,我没签,因为我已提出辞职。
现公司已发出律师函,律师函上写有给我买社保(我不知道社保什么时候才可以买),实际上公司6.7月是没有给我买的。我不知道公司为什么会在律师函上写有帮我买社保。对了,公司的律师函上面没有注明时间。
另外公司已将律师函贴于公司宣传栏中,却还要我回去再次交接工作,并赔偿违约金3000。说是这样才会撤诉。
没有收到应诉通知书,可能发律师函只是警示一下.建议保存好现有的材料,准备可能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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