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违约了吗,(3)在与公司的交涉中我应怎么做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呢?

我真的违约了吗,(3)在与公司的交涉中我应怎么做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呢?,第1张

之前有询问过,想问清楚点:
我因为在学校打篮球时受伤,导致眼睛视网膜脱离,并于今年的七、八月份住院治疗。公司的报到时间是7月18号。由于公司的报到信写明由于特殊情况或紧急事件可以延迟报到的,于是我有提前咨询公司人事部的意见,人事部说要写延迟报到申请,于是我把医院的住院证明和延迟报到申请书于7月14日寄去公司。我于8月9日又打电话过去询问,公司说要跟我解约,但不要我的违约金。但我8月24日打电话过去询问解约办理得如何,公司那边又说要我的违约金。
协议的增补栏中有这样的条例:
(7)签约后,学生应在签约之日起15天内将体检结果邮寄到公司,如果该毕业生有肝、肺等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疾病,则协议自动解除;之后因患有肝、肺等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疾病而影响公司正常接受的,按违约处理。
(9)不能按期报到的,按违约处理。
请问:
(1)公司前后的说法都不一样,请问我该如何解决呢?
(2)公司一直强调我不能按期报到是违约的,我真的违约了吗?(3)在与公司的交涉中我应怎么做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呢?
麻烦您了!谢谢!

位律师回复

在你住院治疗期间未能按期报到并不属于违约行为,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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