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这不是明摆着不管是我自己想走还是公司逼我走,都算是我自己辞职的,这我该怎么办?
我在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分公司工作,合同是每年一签的,在公司已经干了6年了,工资底薪700加奖金近6年来没有什么变化,〈奖金是看公司心情发,给你多少算多少〉现在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公司又不招人,还放话出来说:给你们员工面子,自己辞职走人。
我想问下,新劳动法出台后,公司肯定不会主动给补偿金辞退或者不签合同,他就以 增加工作任务 劳动强度 奖金少给的方式 逼你自己辞职走人,如果我自己辞职走了,公司会给我补偿吗?如果有,我应该得到什么补偿?如果没有,这不是明摆着不管是我自己想走还是公司逼我走,都算是我自己辞职的,这我该怎么办?谢谢!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既然劳动者主动辞职,也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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