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案件法院应当怎样认定时效期呢?

这样的案件法院应当怎样认定时效期呢?,第1张

98年甲让丙汇款到乙处,同年,甲到乙处拿走汇款后乙没有让甲留下手续。到了06年,甲又到乙处要钱,双方在争吵后又经家庭调解未果后(三方都是亲戚关系),甲把乙以侵占罪告上法院。丙方现在的态度是在把款汇到乙处后即以甲搬家为由和甲失去联系。请问这样的案件法院应当怎样认定时效期呢

位律师回复

甲的钱在乙处,因此甲从乙处取钱时应该有手续,但现在没有。而甲有其将钱给乙方的证据,诉诸法院,时效如何算?根据我的诉讼经验,此案如果不能证明甲已取走了钱,或者甲在两年前曾要过钱,则法院按照其主张权益时的时间,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证明甲已取走了钱,或者甲在两年前曾要过钱,则本案的时效未过,乙可能会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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