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订了一年的短期合同,现合同结束,刚过一个月。学习了劳动法后,发现合同规定一个月工资900元,以日计薪,工资以每日30元计算,请一天假扣一天工资,如满勤奖50元。但按国家法律规定,星期六、日放假,如上班,则按双倍工资计薪,但单位没有。请问:
1、我要求单位补发我周六、日上班的加班费,可以吗?
2、那加班费如何计算,是以30元每天计,还是以900元÷20.92天(劳动法规定工作日)得出每日工资算出周六、日的加班费。
谢谢!
位律师回复
周六、日上班的加班费,可以要求。以900元÷20.92天(劳动法规定工作日)得出每日工资算出周六、日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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