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8月领到二孩<生育服务证>,其明确规定:于2007年12月后生育,提前生育者按违法生育处理。
现小孩出生的预产期在2007年9月17日。
请问:我这种情况属于提前生育吗?若是,我会被处罚吗?将会如何处罚?我应当如何应对解决?
<本人男方广东籍,女方海南籍,二孩<生育服务证>是在海南领取的。
谢谢您们答复!
位律师回复
应该不被处罚,如果被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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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我会被处罚吗,将会如何处罚,我应当如何应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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