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劳动法上面说是要第三方开具发票才有用,同属LG公司因为地方不同也属于第三方吗?
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是07届的应届毕业生,现在在LG电子工作,我在一月份进的该公司,进去后和他们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内容是去韩国本部接受三个月的培训,为公司服务三年,违约金是3万,可是去了以后并没有接受什么真正的培训,三个月期间就是给公司做了翻译,实际学到的技能什么也没有,现在还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公司的合同就是那一份培训协议书。
我想问一下,现在出去的话要支付违约金吗?还有新劳动法是实施后呢?在新的劳动法上面说是要第三方开具发票才有用,同属LG公司因为地方不同也属于第三方吗?
从你描述来看,时间节点比较关键。你订立培训协议书的时候是否毕业?一月份进入公司?如果没毕业,则不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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