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从何时算起?
我是普通的打工者,现正在一港资厂上班,从2004年12月入厂至今(2007年8月),以上班42个月,但没有签定合同,但现在厂方要求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我要问的问题是:
1> 这样的劳动合同可一签吗?
2> 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3> 如合同期满,厂方与我解出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4> 从何时算起?
如果签,则有效。合同期满,没有补偿。提醒:你们公司在钻法律空子,因为你们现在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单位终止的话,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你订立了书面的合同,2007年12月31日到期是没有任何补偿的。建议:如果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或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的情况,你可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单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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