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公办学校的合同聘用制的老师,我与学校的合同是一年一年签的,应续订合同?

我是某公办学校的合同聘用制的老师,我与学校的合同是一年一年签的,应续订合同?,第1张

我是某公办学校的合同聘用制的老师我与学校的合同是一年一年签的。合同书的第一条就是合同期限:“合同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延续,应续订合同。”合同书的第八条其他中有这样的一句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我与学校签订的上一份合同是从2006年9月1日-2007年8月31日的合同即将到期。但是由于我们的合同是具有连续性的,所以下一年的合同是从2007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并且学校一般都是在7月份放暑假之前就与我们签订下一学年的合同。所以,按照学校规定,我于2007年7月3日与学校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07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的合同。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我不想跟学校继续9月份即将开始的那份劳动合同,于是我在2007年8月15日向学校递交了辞职报告,报告上申请的是履行完现在的这份合同之后,于8月31日离开单位。于是学校答应了我的请求,但是要求我交纳8000元的违约金,否则不放我挂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迫于急需用档案,我只好于2007年8月17日交纳了8000元违约金。但是学校坚决不肯在开的收据上写明是违约金,只肯写收到我8000元钱。于是才盖到了学校的公章,提出

位律师回复

明确告诉你合同并没有生效,你不必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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