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义务告之当事人违章情况,交通法是否规定在违章记录未清除前该执照审核不予通过?
各位律师:
大家好!
我于2004年12月8日在高速公路上因超速百分之五十被交警处以500元罚款,扣6分并暂扣驾驶证和行驶证,我在十五日之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了罚款,并到该交警部门取回了暂扣的证件,并且在2004年12月28日的驾驶证年审时也顺利通过。但是今年由于执照到期,我到车管部门更换执照时却被告之我2004年12月8日那次违章记录没有清除,于是我到当事交警部门核查,被告之原因是我审核执照的部门和该交警部门间2004年前的电脑没有联网,所以每年我去审核执照时没有查出该项违章记录未处理。现在处理的话需要交纳约2万元滞纳金,罚款500元扣六分。
由于已经过去三年,当时所存的单据均已丢失.我想请问各位:
1.在此次事件中,交通法是否规定高速公路超速百分之五十必须暂扣驾驶证?如果必须暂扣的话,是否必须要只有等违章者到该部门接受处罚以后才返还证件?
2.交警部门在年审过程中,是否有义务告之当事人违章情况?交通法是否规定在违章记录未清除前该执照审核不予通过?交警部门在2004年的执照审核中未查出该违章记录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具体属于行政责任中的哪一类责任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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