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和43条的规定?
你好,从97年至今十年其间,法院通过一审,二审判决,没有把扣压我的对外100多万的有效债权证据和我所欠甲方的债务相抵,而是在我不知情,也未进行合法裁定的情况下转交给了甲方,而甲方拿着这份证据要回了部分钱。
请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和43条的规定,法院的程序是不是违法。
你好!你如认为法院的判决有误,可以申诉!如法院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的地方,你也可以控告!北京律师祝永根电话:13141427548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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