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另,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可同时享受?
我公司职工朱某,1992年4月被车间顶部落下的重物砸中颈部,1994年1月被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三级。考虑到朱某受伤的实际情况,公司在朱某复工后将其安排到工作相对比较轻松的幼儿园工作。近期,朱某感觉幼儿园工作量有所加大,自己无法承受,遂提出退出工作岗位,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按月支付其本人工资的80%。
《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朱某受伤是1992年,当时并未退出工作岗位,现已过去10多年才提出退出工作岗位,能否按《工作保险条例》规定落实其要求?如该条例不适用于此种情况,公司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另,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可同时享受?谢谢!
如果1994年1月所做的伤残鉴定等级与现在的伤残鉴定等级评定标准是一致的话,那么作为三级伤残,朱某可以要求退出工作岗位,并同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咸阳律师胡淑雅TEL:13991007182QQ:23742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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